|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鞍山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鞍山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出具位于鞍山市铁东区,产籍号:42-23-67-1111房屋的购房发票、并配合***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产籍登记手续; 二、鞍山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2587.59元。 如果鞍山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鞍山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此费用***已垫付,执行前款时由鞍山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