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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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惠山区钱桥辉隆建材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萍与被告辉隆商行签订的关于安徽汊河碧桂园城市花园牡丹园三街8-1房屋阳光房、门窗、葡萄架等进行制作安装的合同。 二、惠山区钱桥辉隆建材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萍返还25万元及支付逾期利息(以2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惠山区钱桥辉隆建材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萍返还定金1万元。 四、姜海燕对惠山区钱桥辉隆建材商行本判决第二、第三项付款义务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五、驳回***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7.5元、保全费2120元,合计4877.5元,由辉隆商行负担4480元,由***萍负担39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10-27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