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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惠山区钱桥辉隆建材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萍与被告辉隆商行签订的关于安徽汊河碧桂园城市花园牡丹园三街8-1房屋阳光房、门窗、葡萄架等进行制作安装的合同。

二、惠山区钱桥辉隆建材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萍返还25万元及支付逾期利息(以2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惠山区钱桥辉隆建材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萍返还定金1万元。

四、姜海燕对惠山区钱桥辉隆建材商行本判决第二、第三项付款义务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五、驳回***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7.5元、保全费2120元,合计4877.5元,由辉隆商行负担4480元,由***萍负担39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1-10-27
发布日期 202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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