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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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稻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稻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9544.7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9年8月23日起,以11778.45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5日起,以12226.35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3日起,以5506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2日起,以10033.91元基数,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7月份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分别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浙江稻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8元,减半交纳50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7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