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乡市雪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乡市雪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偿还欠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从2016年11月23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李新想在未出资的200000元本息范围内对新乡市雪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本案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李新想的上述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30元,由被告新乡市雪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李新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5 |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