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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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景禾瑜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市悠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盐城市悠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1万元及利息(自2021年5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1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随本结清。 二、***、江苏景禾瑜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盐城市悠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5100元及利息(自2020年11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51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随本结清。 三、驳回盐城市悠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24元,减半收取2512元(已由盐城市悠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由***负担2152元,***、江苏景禾瑜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60元(盐城市悠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诉讼费由本院退还,由***,***、江苏景禾瑜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3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1-08-06 |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