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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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徐州市通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1、2021年5月31日前利息为25800元;2、自2021年6月1日起,以120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即15.4%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代理费2000元; 三、被告徐州市通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徐州市通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25元,减半收取1612.5元,由被告***、徐州市通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08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