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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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2000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残疾赔偿金81400元; 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44889.74元; 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残疾赔偿金30798.60元; 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护理费6608元; 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误工费14429.36元; 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在商业险 范围内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980元; 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在商业险 范围内赔偿***营养费1680元; 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在商业险 范围内赔偿***后续治疗费9100元; 十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交通费350元; 十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鉴定费2002元; 十三、***赔偿***医疗费12238.46元;(已扣除垫付医疗费7000元,19238.46元-7000元) 十三、***赔偿***残疾赔偿金13199.40元; 十四、***赔偿***护理费2832元; 十五、***赔偿***误工费6184.01元; 十六、***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 十七、***赔偿***营养费720元; 十八、***赔偿***后续治疗费3900元; 十九、***赔偿***交通费150元; 二十、***赔偿***鉴定费858元; 二十一、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52元,由***负担311元,由***负担402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负担19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7-28 |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