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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市优信鹏达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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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2000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残疾赔偿金81400元;

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44889.74元;

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残疾赔偿金30798.60元;

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护理费6608元;

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误工费14429.36元;

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在商业险

范围内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980元;

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在商业险

范围内赔偿***营养费1680元;

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在商业险

范围内赔偿***后续治疗费9100元;

十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交通费350元;

十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鉴定费2002元;

十三、***赔偿***医疗费12238.46元;(已扣除垫付医疗费7000元,19238.46元-7000元)

十三、***赔偿***残疾赔偿金13199.40元;

十四、***赔偿***护理费2832元;

十五、***赔偿***误工费6184.01元;

十六、***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

十七、***赔偿***营养费720元;

十八、***赔偿***后续治疗费3900元;

十九、***赔偿***交通费150元;

二十、***赔偿***鉴定费858元;

二十一、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52元,由***负担311元,由***负担402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负担19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7-28
发布日期 202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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