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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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分行普通分期本金42950元,普通消费本金121354.83元,现金分期2964元,逾期分期利息16921.91元,逾期消费利息50208.76元,还款违约金32901.72元,逾期手续费976.85元,合计268278.07元及利息(自2021年7月1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167268.83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上述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结算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分行因本案需支出的律师费损失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527元,减半收取2763.5元,保全费1870元,合计4633.5元,由***负担。该款已由中行宜兴分行垫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中行宜兴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8-09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