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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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勇翔商贸有限公司 泰安航天特种车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乌海市勇翔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泰安航天特种车辆有限公司货款9,194,531.5元及利息(利息以9,194,531.5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9日起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8月20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 二、被告乌海市勇翔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泰安航天特种车辆有限公司违约金1,838,906.3元; 三、被告乌海市勇翔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泰安航天特种车辆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39,540元; 四、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72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94,724元,由被告乌海市勇翔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