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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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佳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宝鸡佳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归还原告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万元,并支付以300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2020年7月17日止,按照月利率7.59‰计算利息;自2020年7月1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30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0.626‰计算利息;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一被告宝鸡佳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位于宝鸡市陈仓区物流园区不动产单元号为610304,001010,GB00363,W00000000的不动产产权证号码:宝市国用(2014)第030号的不动产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08573元,由被告宝鸡佳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5-08 |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