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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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无责赔偿原告***医疗费1800元,伤残赔偿金10034.72元(110381.87×18000÷198000),共计11834.72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8000元,伤残赔偿金65701.28元,误工费12695.50元,护理费6375.62元,交通费1000元,住宿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8574.75元,以上共计118347.15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三、原告***剩余的医疗费36882.30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70元、营养费1800元,共计45152.3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内赔偿(其中***垫付的5000元应予扣除)。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四、原告***伤残鉴定费2866元,由被告***承担。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186元,减半收取2593元,由被告***承担。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 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1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