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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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盐湖支行 山西省运城市永保石英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西省运城市永保石英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盐湖支行借款本金11万元及利息。利息包括截至2021年3月23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为7225.57元;2021年3月23日之后的利息以年利率5.0025%上浮50%即年利率7.50375%按月计收复利的方式计算,利息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山西省运城市永保石英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盐湖支行支付律师费3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5元,减半收取1353元,由被告山西省运城市永保石英制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25 |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