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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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夏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4132.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营养费300元、误工费12232.8元、护理费8655.2元、车损费1900元、交通费500元,以上共计28720.6元。 二、原告***返还被告***为其垫付的医疗费59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判决第一、二项内容限原、被告在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839元、保全费220元,由原告***负担308元,被告***负担7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5-08-06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