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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成安县天洋运输车队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邯郸市纳洋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8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97838.06元,两项合计115838.06元,该款直接支付到原告***指定的银行账户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诉前保全申请费3020元,合计4670元,由原告***负担1064元,被告***负担36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5-24
发布日期 202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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