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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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浦仁美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宝鸡宝色特种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浦仁美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宝鸡宝色特种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款285000元; 二、驳回宝鸡宝色特种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北京浦仁美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1446元、本诉保全费2872元,由宝鸡宝色特种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共计负担6798元,已交纳;由北京浦仁美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计负担752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计1900元(北京浦仁美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宝鸡宝色特种金属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8-25 |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