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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先花有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万泓亿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民事判决书

万泓亿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6月20日期间的房屋租金368 060元;2.被告交付的合同履行保证金184 830.26元不予退还冲抵房屋租金;3.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被告开始租赁原告房屋,到期后于2019年10月29日被告续签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X单元,建筑面积288.11平方米房屋作为办公之用,租赁期限为一年零三个月,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租金每平方米7元/天,年租金共计736121.05元,租金支付采取预付方式,即每三个月支付年租金的25%即184030.26元。合同第六条还约定,合同签订之日,被告应支付相当于三个月的租金184030.26元作为被告履行本合同的保证金。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双方如约履行合同,被告继续使用房屋并将原租赁合同的保证金继续交付原告,但被告在交纳租金时未按合同约定交纳,至今拖欠三期计9个月租金552087元,原告的房屋是整体承租而来,经营中承担巨额费用,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双方租赁合同的约定和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欠付租金,并不予退还保证金。

先花有信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并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2月24日,出租方北京万泓亿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甲方)与承租方北京先花有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先花有信公司承租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X单元,建筑面积共计288.11平方米,用于办公,租赁期限两年,自2017年12月21日至2019年12月20日,年租金757153.08元,保证金189288.27元,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合同履行,先花有信公司于2017年11月28日支付保证金189 288.27元。上述合同到期前双方于2019年10月29日续签《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先花有信公司继续承租上述房屋,租赁期限一年三个月,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租金按照建筑面积计算,租赁期内,租金如下:自2019年12月21日至2021年2月28日,租金标准为7元/平方米.天,年租金共计736

121.05元。租金采取预付方式,押三付三,即每三个月支付年租金的25%,于每年12月、3月、6月、9月的20号前支付租金。首期支付三个月的房屋租金含物业费及免租期内物业管理费共计184030.26元。关于保证金的约定:“合同签订后,先花有信公司应向万泓亿隆公司支付相当于三个月租金的押金184 030.26元,作为先花有信公司履行本合同的保证金,甲方在收到保证金时须开具收据。租赁期间,乙方如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或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则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划,扣划乙方违约金时,违约金具体数额需乙方确认…”。上述合同签订后,先花信息公司继续占用使用房屋,但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庭审中,万泓亿隆公司主张先花有信公司自2019年12月20日起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屋租金,现要求其支付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6月20日期间的租金共368060元,自2020年6月21日至2021年2月28日的租金不再主张,向本院出具租赁合同原件,并依据合同约定主张保证金冲抵租金。经询问,万泓亿隆公司称先花有信公司自2020年2月开始即不再涉案房屋经营,但办公桌椅并未搬走,直到2021年2月28日合同到期终止,万泓亿隆公司将其办公用品归拢腾空,将诉争房屋另行对外出租,另考虑到疫情影响,其仅主张至2020年6月20日的租金,自2020年6月21日至2021年2月28日的租金其不再主张。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先花有信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应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法查明事实,依法作出裁判。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万泓物业公司与先花有信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强制规定,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遵守履行。关于万泓亿隆公司要求先花有信公司支付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6月20日期间租金之诉求,依据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内,先花有信公司有按时支付房屋租金之义务。现先花有信公司自2019年12月20日起未按合同约定向万泓亿万隆公司支付租金,现万泓亿隆公司要求先花有信公司其支付该期间租金,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支持。关于保证金,依据租赁合同第6.1条约定:“租赁期内,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或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则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划”,依据上述约定,先花有信公司欠付的租金先由保证金抵扣,不足部分由先花有信公司另行支付。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先花有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万泓亿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6月20日房屋租金178 77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260元(原告已预交),由北京先花有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6891元(原告已预交),由北京先花有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裁判日期 2021-08-25
发布日期 202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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