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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2民初687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六项; 二、变更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2民初687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圣泰公司对唯品汇公司不能清偿2016年流借字第DL00316010435号的《人民币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20000000元及按照该《人民币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的债务承担二分之一的清偿责任。圣泰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在承担清偿责任的范围内向被保证人唯品汇公司追偿; 三、驳回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2899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34290元),吉林银行均已预交,由唯品汇公司、依品阳光公司、***、***、***、***、***、***、圣泰公司、彦希公司共同负担,其中圣泰公司负担的金额不得超过78096.5元,彦希公司负担的金额不得超过7809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6193元,由圣泰公司负担78096.5元、由吉林银行负担78096.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8-17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