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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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巨鹿县祥顺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法院 | 巨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原告巨鹿县祥顺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车辆挂靠协议解除;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将冀E×××**、冀E×××**车辆过户至自己名下,原告巨鹿县祥顺物流有限公司予以协助。 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负担,自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17 |
发布日期 | 2021-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