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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微山支公司
微山县晟龙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微山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71836.19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微山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1852.47元;

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微山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微山县晟龙运输有限公司垫付的费用9000元;

四、被告微山县晟龙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6152元、***鉴定费78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32元,减半收取计4366元,由被告微山县晟龙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13
发布日期 202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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