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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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瓮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7000元及截止2021年1月4日尚欠的利息3460.76元、罚息4448.13元,前述本息合计人民币64908.89元;并从2021年1月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本金57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5.937‰支付罚息。 案件受理费1379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1679元,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均已预交,由***承担。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还应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费按不服判决部分金额交纳),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02-19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