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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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泉市力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福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泉市力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五十六万一千元(¥561000.00),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61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支付从2020年1月起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12元,减半收取计5056元,由被告福泉市力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若义务人未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有权在本判决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逾期本院不予立案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6-22 |
发布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