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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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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青山建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熊猫(天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青山建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股权转让款3459200元;

二、被告熊猫(天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青山建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补偿金75000元及违约金(以22292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23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上均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华信超越(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中确定的被告熊猫(天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华信超越(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后,有权向被告熊猫(天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华信超越(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青山建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赔偿律师费损失50000元;

五、驳回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青山建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37元,由被告熊猫(天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华信超越(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30
发布日期 2020-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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