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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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返还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贷款本金179183.71元,支付截止至2021年8月9日止的利息、罚息及逾期违约金130 326.29元(按照年息24%计算),2021年8月10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及逾期违约金(以179 183.71元为基数,按照年息24%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支付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律师费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5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4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