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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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岑溪市归义镇丰超农资经营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岑溪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尚欠的肥料款27890元及利息(利息以2789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从2021年6月2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原告岑溪市归义镇丰超农资经营部。 案件受理费498元,减半收取计24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完毕(可将款直接汇至本院转给原告,本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岑溪市支行,户名:岑溪市人民法院,账号:21×××15)。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8 |
发布日期 | 2021-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