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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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 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 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北京京通华润万家生活超市 天津市美佳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北京京通华润万家生活超市、被告北京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涉案侵权产品; 二、被告天津市美佳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涉案侵权产品; 三、被告天津市美佳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00元; 三、被告天津市美佳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合理费用22000元; 四、驳回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已交纳),由被告天津市美佳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8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3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