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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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恒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荣昌分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借款本金228237.61元,截至2019年5月21日的利息6881.79元;并从2019年5月22日起以本金228237.6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615%支付罚息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从2019年5月22日起以利息6881.7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615%支付复利至所欠利息付清之日止;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对被告***名下的位于重庆市荣昌区XX街道XX路XX号附XX号X幢X单元XX-X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渝(2016)荣昌区不动产权第0002XXXXX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2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