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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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海丰县医药联合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准许海丰县医药联合总公司药材十三门市、海丰县医药联合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上诉人海丰县医药联合总公司药材十三门市、海丰县医药联合总公司负担。海丰县医药联合总公司药材十三门市、海丰县医药联合总公司已向本院预交受理费252元,其多预交的202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裁判日期 | 2021-02-02 |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