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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海丰县医药联合总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准许海丰县医药联合总公司药材十三门市、海丰县医药联合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上诉人海丰县医药联合总公司药材十三门市、海丰县医药联合总公司负担。海丰县医药联合总公司药材十三门市、海丰县医药联合总公司已向本院预交受理费252元,其多预交的202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2021-02-02
发布日期 202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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