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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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恒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承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金腾电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广东金腾电子有限公司向广州市恒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广州市黄埔大道西45-55号恒城大厦负一层61号车位(即B176车位)剩余购房款216000元。 二、广州市恒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剩余购房款当日,协助广东金腾电子有限公司到广州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广州市黄埔大道西45-55号恒城大厦负一层自编61号车位[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45–55号(单)B176车位]的产权过户和房地产登记手续,广州承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协助义务。上述交易过户所产生的土地出让金及交易税费由广东金腾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三、驳回广州市恒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本诉请求。 四、驳回广东金腾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受理费100元,反诉受理费2320元,均由广州市恒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8-25 |
| 发布日期 | 2021-11-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