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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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中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山支公司 武山恒康混凝土有限公司 武山县雅苑网络经营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武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3292.55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3292.55元; 三、被告***、武山恒康混凝土有限公司连带给付原告***鉴定费1033.33元; 四、被告***给付原告***鉴定费1033.33元; 五、被告武山县雅苑网络经营部给付原告***鉴定费1033.33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负担102元,由被告***、武山恒康混凝土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16元,由被告***负担416元,由被告武山县雅苑网络经营部负担4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22 |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