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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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山支公司 武山县宏发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武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武山县宏发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给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山支公司已支付的赔偿款15953.4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计99元,由被告***、武山县宏发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7-15 |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