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岸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向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岸支行归还信用卡借款本金21 692.04元以及截至 2020年12月10日的利息2468.13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向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岸支行支付自 2020年12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21 692.0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利随本清); 三、驳回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岸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减半收取314.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岸支行已垫付,由被告林金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随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岸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4 |
发布日期 | 2021-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