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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邻水支公司
邻水县昌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邻水支公司在川X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共计人民币18000元;在川X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产生的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计71828.63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邻水支公司在川X6××××机动车交通事故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产生的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共计人民币27345.67元;

三、被告***、***、邻水县昌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非医保用药、首次鉴定费共计人民币7,143.35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因被告***、***诉前垫付9,802.22元,已超出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义务,故以上义务在实际给付时按照下列方式履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邻水支公司在上列第二项款项中直接支付给被告***、***人民币2,658.87元;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邻水支公司已垫付医疗费18,000元,还需向原告***支付人民币96,515.43元。

上述债务,限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权利人可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3,992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1,996元,由原告***负担798元、被告邻水县昌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198元。重新鉴定费1,60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邻水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09-24
发布日期 202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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