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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立即搬离第三人***被原告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征收的位于六安市六佛路34号天成公司二工区房屋。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7-21
发布日期 202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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