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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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兴梓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凯越合同能源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凯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江市经开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内江市经开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000,000元(大写:捌佰万圆整)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尚欠本金捌佰万圆为基数自2018年9月14日起以月利率1.5%计算至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内江市经开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30,000元; 三、原告内江市经开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凯越合同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对射洪县高等级公路管理处关于“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省道205线射洪段路灯工程采购项目PPP合同建设项目”的应收款项在质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内江市经开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分别持有的四川兴梓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76%、24%的股权拍卖、变卖、转让所得价款在质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内江市经开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兴梓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四川凯越合同能源管理有限公司67%的股权拍卖、变卖、转让所得价款在质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被告四川凯越合同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凯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兴梓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内江市经开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800元,由被告***、四川凯越合同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凯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兴梓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受理费67,800元已由原告内江市经开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预交,各被告在向原告内江市经开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向原告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02 |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