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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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船洋海业商贸有限公司 蚌埠市龙子湖区渔夫水产商行 安徽鑫荣食品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 法院 |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乌鲁木齐市船洋海业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安徽鑫荣食品商贸有限公司各项损失共计140514.78元;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安徽鑫荣食品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10元,减半收取计1555元,由被告乌鲁木齐市船洋海业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8-12 |
| 发布日期 | 2021-11-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