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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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库尔勒西域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巴州俊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项目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巴民一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第四项,即驳回巴州俊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本诉请求;驳回库尔勒西域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二、变更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巴民一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为:库尔勒西域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巴州俊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天然气工程费用146710.38元、排水(排污)工程费用802344.55元及利息(天然气工程费用146710.38元自2012年11月23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排水(污水)工程费用802344.55元自2012年12月9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变更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巴民一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为:巴州俊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库尔勒西域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损失217175元。 一、二审案件本诉部分受理费共计41874.14元,由巴州俊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8927.11元,库尔勒西域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2947.03元;反诉部分受理费共计23590.38元,由巴州俊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660.76元,库尔勒西域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1929.62元。保全费5000元,由库尔勒西域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5-12-03 |
| 发布日期 | 2021-11-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