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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珠海穗青投资有限公司
广运人和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上海邈瀚企业管理咨询分公司
冠丰(上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广运企业管理(珠海)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冠丰(上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运企业管理(珠海)有限公司就上海市静安区XX路XX号兴业A中心一座47层签订的《租赁合同分租协议》于2020年2月26日解除;

二、被告广运企业管理(珠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冠丰(上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租金327,293.78元;

三、被告广运企业管理(珠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冠丰(上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租金产生的违约金(以327,293.78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20年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四、被告广运企业管理(珠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冠丰(上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空调和管理费40,967.46元;

五、被告广运企业管理(珠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冠丰(上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空调和管理费产生的违约金(以40,967.46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20年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六、被告广运企业管理(珠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冠丰(上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电费2,556.83元、冷冻水费2,046.23元、加时空调费1,908元;

七、被告广运企业管理(珠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冠丰(上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电费、冷冻水费、加时空调费产生的违约金(以2,120.51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31日起;以436.32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日起;以2,046.23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日起;以1,908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5日起,以上均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八、被告广运企业管理(珠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冠丰(上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占有使用费671,753.66元;

九、被告广运企业管理(珠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冠丰(上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赔偿损失1,793,360.70元;

十、被告珠海穗青投资有限公司、广运人和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上海邈瀚企业管理咨询分公司对被告广运企业管理(珠海)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十一、原告冠丰(上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保全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40,236元,由原告冠丰(上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2,702元,被告广运人和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上海邈瀚企业管理咨询分公司、珠海穗青投资有限公司、广运企业管理(珠海)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2,5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20
发布日期 202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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