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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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深圳市顺丰同城物流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在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604.93元(该15604.93元由被告深圳市顺丰同城物流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领取),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原告***、原告***、原告***、原告***向被告顺丰物流公司返还垫付款9395.0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负担81.5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担131元。原告***、原告***、原告***、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410元,应退还其19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5-13 |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