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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0469.50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无责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500元、误工费5500元,共计6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无责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500元、误工费5500元,共计6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响水支公司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无责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500元、误工费5500元,共计6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五、驳回原告***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3元,由原告***负担493元,由被告***负担1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4-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