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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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1917.2元、利息1345.52元及罚息(罚息计算方式:1.2021年8月20日前已经逾期的,罚息应以当期逾期本金为基数,自各期本金应当还款次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21年8月20日;2.从2021年8月21日起,罚息应以全部未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但上述利息、罚息总计以年利率24%为限; 二、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5.90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8-30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