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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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苏州台豪叉车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台豪叉车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叉车款48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48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苏州台豪叉车设备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6-16 |
发布日期 | 2021-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