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92501.45元、利息7955.51元、违约金3000元,合计103456.96元(利息、违约金暂计算至2019年3月5日,之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 上述款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太仓市人民法院案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营业部,账号:32250199***6007。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9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92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裁判日期 | 2019-10-16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