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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92501.45元、利息7955.51元、违约金3000元,合计103456.96元(利息、违约金暂计算至2019年3月5日,之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

上述款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太仓市人民法院案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营业部,账号:32250199***6007。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9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92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裁判日期 2019-10-16
发布日期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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