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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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英桥投资有限公司 温州福尔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福尔德减振器有限公司 |
| 类型 | 恢复执行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瑞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恢复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0)浙0381执恢281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英桥投资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温州福尔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浙江福尔德减振器有限公司、谢尚建、李忠济、徐国东、虞品安、虞海珍、虞品森: 申请执行人温州英桥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福尔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浙江福尔德减振器有限公司、谢尚建、李忠济、徐国东、虞品安、虞海珍、虞品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温瑞商初字第0310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履行案款111000元至今尚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温州英桥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3月05日依法立案执行(2020)浙0381执恢281号,在执行过程中,浙江福尔德减振器有限公司已履行111000元,申请人放弃浙江福尔德减振器有限公司的剩余还款义务,被执行人浙江福尔德减振器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0)浙0381执恢281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