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南世纪城(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辽0191民初5697号民事判决; 二、中南世纪城(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2017年2月25日至2017年7月18日期间的逾期办证违约金3272.88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1元,由中南世纪城(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50元,***承担2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2元,由中南世纪城(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92元,***承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3-24 |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