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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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依力达建筑外加剂厂 沈阳天辉混凝土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9)辽0112民初11531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沈阳天辉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给付上诉人沈阳市依力达建筑外加剂厂货款1,794,648元; 三、被上诉人沈阳天辉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给付上诉人沈阳市依力达建筑外加剂厂利息(以1,794,648元为基数,从2016年4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但利息总额应以上诉人诉讼请求给付的利息数额100,000元为限);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上诉人沈阳市依力达建筑外加剂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1,921元,由被上诉人沈阳天辉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1,921元,由被上诉人沈阳天辉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1-09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