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市南川区东方红建筑工程公司巫溪二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 法院 | 巫溪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南川区东方红建筑工程公司巫溪二分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自2021年8月9日起解除; 二、品除被告已向原告支付的2500元后,限被告重庆市南川区东方红建筑工程公司巫溪二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等共计7315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重庆市南川区东方红建筑工程公司巫溪二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1-01 |
| 发布日期 | 2021-11-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