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借款本金673677.62元,支付截至2021年9月6日的利息31327.49元、罚息219.08元、复利1004.06元,并支付自2021年9月7日起至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的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25%再上浮50%计算,利随本清)和复利(以应付未付的利息和罚息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25%再上浮50%计算); 二、若被告***、***、***不履行前述还款义务,则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有权就登记在被告***名下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山大道X号X幢X-X的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前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769.34元,减半收取计5384.6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4 |
发布日期 | 2021-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