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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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勤德聚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重庆勤德聚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欠付租金41815元,并支付以租金4181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自2021年8月4日起至租金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重庆勤德聚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就***名下车牌号为鄂XXXX的名爵车辆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受偿; 三、驳回重庆勤德聚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70.77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0 |
发布日期 | 2021-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