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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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公司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沈阳德金运输有限公司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的经济损失120,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的经济损失117,299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的经济损失1,101元; 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3元由***负担13元,由***负担1,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经本院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