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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仼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连高新园区戏游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时空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济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侵权责仼纠纷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2民辖终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住***。

负责人:徐华,系该事务所执行事务合伙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济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周云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因与被上诉人大连济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2019)辽0293民初30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诉称,1、被上诉人存在利用起诉本案另一被告以损害上诉人利益的可能。本案另一被告大连高新园区戏游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戏游科技)的实际控制人,王恩泉已受到刑事处罚,而被上诉人的大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周云波与王某二人是被告戏游科技的大股东时空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在被告戏游科技的大股东时空客公司已无实际运营、人去楼空,且王某个人已受刑事处罚之际,本案明显存在被上诉人、戏游科技、周云波利用其相互关系的便利,以图达到损害上诉人利益的可能。2、以另一被告戏游科技所在地为管辖地,不利于本案审理。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侵权纠纷的管辖规定,是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辖,而在本案中不论是侵权行为地还是另一被告戏游科技的住所地,均是被上诉人的实际控制人周云波所在地,因此本案管辖地实际变相成为原告所在地。而上诉人作为本案被告,在本案原告和另一被告存在共谋或存在同一控制的可能性下,有权请求将本案管辖地移送至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综上,请求撤销该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原告认为原审被告侵权,有权选择向侵权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经查,本案原审被告之一大连高新园区戏游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原审法院适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董 凯

审判员  安 静

审判员  苍 琦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鹿传亮

书记员  李 玲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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